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读后感1000字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是一本由赵刘洋著作,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68.00元,页数:30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读后感(一):太差了 不理解怎么这么多好评
快速翻完了,浪费时间,骂一下这本书哈:
1. 文本能力差:有好几段案件描述明显是生搬的史料,白话文里夹杂文言文,行文乱七八糟,有几次我都在怀疑我是不是买到了盗版书……
2. 总结能力差:无关信息从不总结删减,非常多类似“杨某某多女儿王某嫁给了熊某某的侄子何某”特意提到了这个杨某某和熊某某,你以为后面会有什么这俩人事情,但其实后面这俩人就没出现过了,直接说“王某嫁给了何某”不就完了吗?一整个看微博升堂还没有课代表总结的感觉,烦躁。
3. 内容浅尝辄止:只看表层事实,不做追问,很多数据缺失,比如第一章聊滞后的道德和超前的道德都会造成妇女趋于自杀,但到底哪个影响更深更大?
4. 主题过于发散:东一榔头西一棒槌,一会儿聊贞洁观妇女自杀,一会儿聊妇女离婚难,一会儿聊离婚里的财产分割……其实任何一个话题作为单点切入都可以聊得更深入更有insight,就像《叫魂》用一个事件便构建了一个时代的各阶层群像。
5. 文献阅读量低:文献来源基本都是一些离婚案件,对社会形态也都止于通过这些案件的揣测,文献阅读量应该也是造成上一个“主题过于发散”的原因之一。
6. 逻辑能力极差:没有根据地下一些论断都不说了,146页直接说“考虑到费孝通的学术名誉,他的叙述应是可信的”excuse me?虽然我很喜欢费孝通,但是诉诸权威这么明显的逻辑问题是怎么博士毕业的?
7. 没有自己的观点:只知道车轱辘一样一直引用苏成捷、费孝通,不过也是,以这个文献阅读量和逻辑能力怎么能得出什么观点呢?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读后感(二):关于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的一点看法
法律与社会是近期学术研究中获得动力的范式之一。法律既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集体价值观,又可以作为国家塑造其主体行为的工具。法律案例就像一个社会的快照,记录了法律的实施并记录了特定社会环境中发生的人类活动。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案例可构成丰富的源材料,用于理解社会价值观、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基本方面,比如妇女的生存境遇。
在《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中,作者由妇女自杀、离婚切入,通过田野调查和解析法律案例相结合,展示了三百多年妇女处境的变化。
从中可以清晰的感受到清代沿袭了中国将家庭结构与婚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呈现儒家伦理中常被公认为核心概念的亲情和孝道被引入行政和司法,使道德权利与行政法律权力之间的政治法律平衡感得到了深刻和更直观的呈现——即中国法律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对道德教义的补充,道德不端经常受到法律惩罚。
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男尊女卑的封建专制思想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只是延续家族香火的工具,女性必须遵守“三从四德”,如果不慎触犯了“七规”之一,就将面临离婚的风险,更有不堪受辱导致的自杀,文中述及的大多自杀、离婚案件,均与道德伦理有关,或多或少涉及妇女贞节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在当时对妇女贞节的崇拜表现的异常强大且偏狭,夫死守节便罢,未嫁竟也要尽节。
再就离婚而言,在清代案件中,“典妻”和“卖休”更为常见,也充分展示出了男性在此中所拥有的“特权”属性,其实可以说中国晚期帝国文化框架下的法律并非旨在维护妇女权益,女性是作为物品附庸的存在,这种偏见可谓完全忽视了女性的法律人格。在这种对妇女的极端歧视的背景下,所有官方措施——官员试图通过司法或行政手段为妇女提供保护方法——都只是治标不治本,远远不能为改善妇女处境提供积极的解决方案。
再往后,不管是民国时期法律由重“礼义”逐渐向“人格”的转变,还是1950年《婚姻法》中强调妇女自主意志的凸显,时至今日立法者任务就应当是通过为赋予她们相关权力并承认她们拥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逐步将中国妇女从困境中解脱出来。结合当下相关事件来看,真的“路阻且长”,而那所谓的在婚姻法律实践中的“实用道德主义”,我觉得更应注重的是保护妇女权益,而不是作为****以及部分时代社会精英对女性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种意识形式而存在,表达。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读后感(三):清代以来,中国法律变革对妇女离婚权利的影响
清朝乾隆十三年,安邑县运城人闫洪廷因为生活过不下去了,想要卖掉9岁的儿子,妻子张氏不同意。过了两天,他实在不能忍受贫苦的日子,就想着卖掉妻子。
闫洪廷和妻子商量,先休妻把妻子卖给别人拿到彩礼,过几天后再让妻子逃走。张氏同意了,他又和父亲、岳父商量此事。最后,由父亲出头,告诉媒婆儿子没了,儿媳想改嫁。
媒婆介绍了个姓崔的人,闫洪廷的父亲和岳父为张氏和姓崔的写下婚书,收了41两财礼,给了媒婆五钱。
六七天后,闫洪廷找到张氏,让张氏跟他一起逃走,张氏先是没同意,后又说第二年二月再逃。到了约定那天,闫洪廷没有见到张氏,觉得张氏骗了他。第二天,他赶去崔家把张氏杀死。
这是北京的第一历史档案馆有关清代妇女的法律卷宗中的一个案例。
因为清朝婚姻强调合乎“礼义”,不符合“礼义”的婚姻,法律可强制“离异”,同时清朝法律禁止卖妻。基于这样的法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闫洪廷选择伙同父亲、岳父捏造妻子因为丧偶无法守节而改嫁。
2013年,在北京读研究生的赵刘洋去了第一历史档案馆。在这里,他看到很多有关清代妇女的法律资料,其中就有闫洪廷案。这些档案带给他很大的启发和触动。这些感触和触动,最后形成一部专著——《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
这是一部围绕妇女、婚姻、家庭展开的法律社会史著作,作者以“自杀”与“离异”作为切入点,研究探讨了清朝以来,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妇女权利变化。
清代法律对于婚姻的规定,强调的是合乎“礼义”。能不能离婚,不是妇女自己能决定的,决定权在国家,不符合“礼义”的会被法律强制离婚,即便妇女不愿意也不行。作者赵刘洋在书中说,传统中国法律对“离婚”的构造缺乏平等人格。
到了民国,法律开始注重人格和性别平等,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离婚,妇女个人有了选择离婚的权利。著名学者黄宗智说:“在法律眼中,妇女像男子一样能完全控制其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通过大量有关民国时期的调查发现,乡村社会中离婚现象比较少见,民国时期法律对妇女的实际生活影响有限,特别是乡村,贫穷限制了离婚。
新中国离婚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1950年的《婚姻法》宣示性别平等和婚姻自主的原则,推动婚姻自由,提高了妇女的地位。从1950年5月《婚姻法》实施到1953年,全国掀起了离婚潮。这段时间,只要存在“封建婚姻”情形,如童养媳、包办婚姻等就会被法庭判决离婚。
1954年以后,随着社会发展,法律也面对现实变化,对离婚限制逐渐严格,重视夫妻感情变化。到1980年,“感情破裂”被正式写入婚姻法中,一直延续到现在。
当代中国法律越来越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同时还有中国传统道德化的考量。如诉讼实践中,基层法院对离婚案件,一般会先调解,调解不成才进入判决。调解就是实质主义道德理念的延续。再如财产分割中,考虑过错、照顾弱者的原则,也是道德准则。
在《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三百来年,法律变革对妇女离婚权利的影响。
当然,这本书是一本内容丰富的专著,论述不是浮于表面,而是结合大量史料、诉讼档案,吸收了大量中外学者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开展的学术对话。
作者跨越三百多年,视野开阔,从妇女“自杀”和“离异”两个具体的话题展开研究,这两个话题在当代社会仍具有讨论的价值,这本书展现了当代关怀,能引起时代共鸣。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读后感(四):道阻且长:三百年女性家庭生活抗争史
之前听说过一个关于大词人李清照的故事。
宋代著名词人李清照本来有一段不错的婚姻,但不幸中年丧夫,在动荡的环境里,为了寻找一个栖身之所,她嫁给了一个叫张汝舟的官员。可是婚后李清照才发现,张汝舟娶她,只是觊觎自己的收藏和家产,不仅如此,他还对李清照家暴。
问题是,当时的法律并不支持家暴的受害者。按《宋刑统》律:女方要单方主张离婚的,有2种方法。
1)男方失踪3年以上的,女方可以自动解除婚约。
2)男方因犯事编管(重编户籍,即迁到流放处)的,女方可以主张离婚。
李清照为了恢复自由,她不顾妻告夫可能被视为「不忠」以及可能带来的2年徒刑,坚持告发张汝舟营私舞弊,骗取官职等罪行,最终张汝舟入狱,李清照被关押9日之后得到营救获释,终于重获自由身。
当时读到这个故事的时候,我就很感慨,聪慧如李清照,也不得不付出这样大的代价,把聪明才智用在这样的地方,以争取个人的自由。
而这本《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让我有系统地了解了清代以来,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困顿与抗争。作者从「自杀」和「离婚」两个切口出发,结合大量史料,剖析清代以来女性在家庭生活的权益之争,让我们看到中国女性的群体,在过去的三百年里,在家庭生活领域的命运的轨迹。女性总体的地位自然是在不断提高的,但受限于时代,这种权益的争取也非常艰难。
1.「自杀」和「离婚」:家庭纷争下的艰难选择
为什么选择「自杀」和「离婚」?因为这两种选择最能显示出女性在面对家庭生活纠纷的态度,群体选择的变迁亦与时代变化紧密相联。
民国以前,法律鼓励妇女注重贞节名声,法律对女性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于遵守贞节道德的女性的保护,加之注重贞节名声的社会风气,导致女性对生命的轻视,因而当时的女性在遭遇家庭纠纷时,并没有多少选择,「遇调戏而自杀」等极端案例屡见不鲜。
而到民国以后,法律从重视「礼义」逐渐向「人格」转化,开始注重人格和性别平等,妇女开始可以因丈夫的「奸非」而主动要求离婚。因而女性自杀现象大大减少。
但在实际的案例中,女性在离婚中的主动权仍然有限,比如说,女性外出读书,或躲避家暴的时候,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义务」,客观上导致女性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社会中对于女性的贞节和道德的制约仍然广泛存在。
2.「典妻」、「卖休」与「离异」:重新拾回女性为人的权利
清代虽然也有「离异」的概念,但更多的是针对「不符合礼义」的婚姻关系,(如不同社会阶层的通婚、居丧期间的嫁娶等),由法律强制要求「离异」。事实上,当事人本身并没有多少自主权。(比如前文中李清照的故事,虽然是宋代,本质上一是样的。)
而在清代的「离异」案中,有两种典型的案件类型:「典妻」和「卖休」。前者是为获取钱财,暂结束婚姻关系,但保留赎回的权利,后者则类似于「绝卖」,是为获取钱财而将妇女休后嫁卖。虽然清代法律禁止卖妻,但「卖休」事实上就是卖妻。甚至还有「要求找价的行为」。
这两种情况,虽然形式不同,但都是建立在「妻子是私有财产」的观念基础上。女性并没有「选择」的自由。而朝廷对于民间这种行为的打击,出发点也是「有伤风化」,而不是女性作为人的权利。
清代也有拐卖的现象,在作者搜集的110件刑科题本中,这类案件有8件,但在清代的法律实践中,考虑的仍是「礼义」,而非女性作为人的权利。
事实上,当时的妇女无法像男子那样外出务工,也没有土地,以出卖生育功能换取生育似乎是顺理成章但又无奈的困境。无法独立生存的社会现实加「礼义贞节」的教化共同塑造了「顺从」和「依附」的女性。
社会中对于女性的贞节观念和道德约束仍然广泛存在,加之社会环境的原因(就业机会等),女性在离婚后也极有可能陷入困境。
3.「感情破裂」与「婚前财产」:对个体权益的关注
1980年婚姻法规定,「如感情克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第一次被明确作为离婚判决的依据。
何为「感情破裂」?这其实是更多依赖中国社会传统的道德原则,但无认如何,离婚原因从国家层面认定的「正当原因」(如童养媳、妾、包办婚姻等),到关注个体相处感受,事实上是一种进步。
考虑到中国目前的房价现状及年轻夫妻的支付能力,年轻人的婚房往往掏空了父母辈攒了一辈子的积蓄,因而事实上在离婚时,双方父母的利益也需要顾及,才有了作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房产的规定。而事实上,女性在离婚中由于就业机会、传统母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天然地对房子有更多的需求。因而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有复杂的纠葛和现实困境。从关注个体感受,到关注私人财产,也是一种进步。
书中提到了中国婚姻的「私人领域化」、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实用道德主义」等分析,都给人以深刻启发。
作者赵刘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师从著名学者黄宗智(UCLA 荣休教授),现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作为男性学者,能够关注到一直以来的女性于家庭生活中的弱势境遇,并对传统观念、法律实践、与现实困境之间的碰撞做了扎实剖析,实属难能可贵。
书中既有统计数字,又有作为个体的案例分析,详实可信,让人读来心生悲悯。能生活在当下,能自由地选择婚姻,能对性骚扰、包办婚姻说不,即使离婚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有相对包容的社会环境,有工作机会……这些最正常不过的权利,这些虽然只是身为人的基本权利,但对女性来说,得来不易,历史上曾有无数女性为之付出过巨大代价,甚至生命,那些冰冷数字的背后,是一个一个鲜活的人啊。